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明確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這對完善排污許可制度提出了要求,對于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
落實推進排污許可制 固定源環境管理將迎變革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明確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這是今年繼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啟動后,生態環保領域改革的又一重大進展。
這一重大改革,有利于形成系統完整、權責清晰、監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深度契合了當前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的環境管理要求。今后,我國將形成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新型環境管理制度體系。作為依法規范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和環保部門環境管理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制度,實施排污許可制對于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
實施這一改革,實則醞釀良久。從2013年開始,包括《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以及《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在內的一系列中央文件,都對完善排污許可制度提出了要求。此次實施方案的出臺,正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改革要求的重要舉措。
我國現行的環境管理制度不少,但缺乏核心制度。污染源監測、排污收費、環境統計、排污權交易,多項環境管理制度并行,不僅造成數據冗雜、資源浪費,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和環境監管的負擔。將排污許可制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為企業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依據,可為提高環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環境質量奠定堅實基礎。
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排污許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總體來看,排污許可制定位不明確,企事業單位治污責任不落實,環境保護部門依證監管不到位,使得制度效能難以充分發揮。此次實施的排污許可制相當于給每個固定污染源定制了“身份證”,將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去向以及企業治理設施等多項內容集中到一個證上,作為統一的污染物排放數據上報,將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固定源環境管理的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和信息化水平。
照制度設計,建立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新型環境管理制度體系,一方面,解決了“多套數據”問題,使環境管理更加高效。另一方面,通過自行監測、公布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企事業單位治污主體責任得以加強。同時,“一企一證”,強化了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的協同控制。
制度銜接是此次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決定排污許可制改革成效的關鍵所在。用好這一制度,必須加強與現有環境管理制度的有序對接,避免出現管理真空。首先要做好與環評制度的有機銜接。作為環保系統兩項最基本的行政許可,環評審批重在準入,排污許可制重在事中事后管理,環評審批對排污行為的要求要在許可證上落實,許可證對污染物排放的要求應與環評的排放要求一致。其次要整合總量控制要求。將企業的排污總量落實到排污許可證上,將控制范圍細化到固定污染源,實現由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轉變。同時,也要做好與擬開征的環境保護稅等其他制度的有機銜接。
排污許可制牽一發而動全身,既需要雄心來推動,也需要耐心來完善。唯有堅定信心,按照部署,腳踏實地,有序推進落實,排污許可制才能真正落地生根,發揮作用,不斷推動環境治理能力的提升和環境質量的改善。